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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 通信界 / 中國電力通信網(wǎng) / m.k-94.cn / 2004/6/1 ]
 

Lead-acid traction batteries
GB/T 7043.1—1996
代替 GB 7403.1—87


  本標準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EC 254—1《鉛酸牽引蓄電池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試驗方法》(1983年版)。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牽引用鉛酸蓄電池的產(chǎn)品分類、技術(shù)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工礦企業(yè)、倉庫、碼頭及車站作電動車輛電源,尤其作電力牽引車輛或物料裝卸設(shè)備的電源使用的牽引用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
2 引用標準
  ZB K84 003 鉛酸蓄電池用電解液
  ZB K84 004 鉛酸蓄電池用水
3 術(shù)語、代號
3.1 額定容量
  在規(guī)定條件下,蓄電池完全充電后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廠標明的安時電量。用5小時率C5(Ah)表示。
3.2 實際容量
  在規(guī)定條件下,蓄電池所能放出的安時電量。用Cs(Ah)表示。
3.3 5小時率放電電流
  其數(shù)值為C5/5,用I5(A)表示。
3.4 荷電保持能力
  在規(guī)定溫度條件下,完全充電的蓄電池開路貯存一定時間后所能剩余的容量。
3.5 大電流放電性能
  在規(guī)定溫度條件下,按一定的電流使蓄電池放電到規(guī)定的終止電壓所持續(xù)的時間。
3.6循環(huán)耐久能力
  在規(guī)定試驗條件下,蓄電池能夠進行充放電的循環(huán)次數(shù)。
4 產(chǎn)品分類
4.1 蓄電池型號、基本參數(shù)及最大外形尺寸
  蓄電池型號、基本參數(shù)及最大外形尺寸見表1。
表1
序號 類別 蓄電池型號 標稱電壓V 5小時率額定容量AH 最大外形尺寸mm 參考質(zhì)量kg
長 寬 高 無液 帶液
1 第一類 D-180 2 180 79 160 415 11 14
2 D-225 2 225 95 160 415 13 17
3 D-270 2 270 111 160 415 16 21
4 D-315 2 315 127 160 415 19 24
5 D-360 2 360 145 160 415 21 27
6 D-405 2 405 160 160 415 24 31
7 D-450 2 450 176 160 415 26 34
8 D-495 2 495 192 160 415 29 38
9 D-440 2 440 145 160 485 26 34
10 D-550 2 550 176 160 485 32 42
11 D-540 2 540 145 160 565 32 41
12 D-745 2 745 192 160 565 44 56
13 第二類 D-175 2 175 66 200 415 11 14
14 D-230 2 230 86 200 415 14 18
15 D-290 2 290 104 200 415 17 22
16 D-350 2 350 122 200 415 21 27
17 D-400 2 400 140 200 415 24 31
18 D-460 2 460 158 200 415 27 35
19 D-515 2 515 176 200 415 30 39
20 D-580 2 580 194 200 415 34 44
21 D-345 2 345 66 200 740 20 26
22 D-460 2 460 86 200 740 27 35
23 D-575 2 575 104 200 740 34 44
24 D-690 2 690 122 200 740 41 52
25 D-805 2 805 140 200 740 47 61
注:蓄電池高度公差±15;寬度公差±3。
5 技術(shù)要求
5.1 蓄電池尺寸
5.2 容量
5.2.1 實際容量在第一次容量試驗時,應不低于額定容量的85%。
5.2.2 實際容量在十次容量試驗內(nèi),至少有一次達到額定容量。
5.3 荷電保持能力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電解液平均溫度為20℃土2℃時開路貯存28d,貯存后剩余容量不應低于額定容量的85%。
5.4 大電流放電性能
電解液溫度在30℃條件下,以5I s(A)電流持續(xù)放電到單體蓄電池的終止電壓為1.50 V的時間不應低于30 min。
5.5 循環(huán)耐久能力
在規(guī)定試驗條件下,蓄電池容量降至額定容量的80%時所完成的循環(huán)數(shù)不應低于750次。
5.6 振動
  在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振動后蓄電池容量不應低于額定容量,不應有電解液滲漏及外觀機械損傷。
5.7 封口劑
采用封口劑的蓄電池,封口劑其表面必須均勻,應具有耐寒、耐熱性能。當溫度在.30℃時不應裂紋或與蓄電池槽、蓋分離,在65℃時不應溢流。
6 試驗條件
6.1 測量儀器的精度
6.1.1 電氣測量
6.1.1.1 儀表量程
所用的儀表量程隨被測電壓和電流的量值而定,指針式儀表讀數(shù)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
6.1.1.2 電壓測量
電壓測量用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內(nèi)阻不應小于1kΩ/V。
6.1.1.3 電流測量
  電流測量用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
6.1.2 溫度測量
溫度測量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分度值不應大?.5℃。
6.1.3 電解液密度測量
電解液密度測量用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蹋浞侄戎挡粦笥?.005G/cm2 。
6.1.4 時間測量
時間測量用的儀表應按時、分、秒分度,至少應具有土1%的準確度。
6.1.5 尺寸測量
尺寸測量用的量具,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mm。
6.2 電解液
6.2.1 用于所有試驗的完全充電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為1.280g/cm3±0.005G/cm3(25℃),也可按制造廠規(guī)定。
6.2.2 蓄電池在完全充電狀態(tài)時,電解液液面高度應高于保護板15mm一20 mm,也可按制造廠規(guī)定。
6.2.3 電解液應符合ZB K84 003標準的規(guī)定。
6.2.4 水應符合ZB K84 004標準的規(guī)定。
6.3 試驗前的準備
6.3.1 試驗應在新的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6.3.2 蓄電池的完全充電
蓄電池初充電用0.50Is(A)電流;普通充電用0.70Is(A)電流充電。當單體蓄電池平均電壓達到2.40 V時,初充電再用0.25Is(A)電流;普通充電再用0.35Is(A)電流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xù)2h內(nèi)蓄電池端電壓變化不大于0.05V/h,電解液密度無明顯變化(同時考慮到溫度的影響),就認為蓄電池是完全充電的。在充電期間,電解液溫度保持在20℃一40℃之間,以中間單體蓄電池的測量值為準。
7 試驗方法
7.1 蓄電池電性能試驗程序
蓄電池電性能試驗程序(見表2)。
表2
試驗程序 試驗項目 蓄電池編號
1 2 3 4
1~10次 容量試驗(7.3條) △ △ △ △
11次 荷電保持能力試驗(7.4條) △
大電流放電性能試驗(7.5條) △ △
振動試驗(7.7條) △
12~49次 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7.6條) △ △
50次 容量試驗(7.3條) △ △

7.2 尺寸檢查
用分度值為l mm的直尺及量具檢查蓄電池外形尺寸。
7.3 容量試驗
7.3.1 5小時率容量試驗應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3.2 將完全充電并調(diào)整好電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的蓄電池在充電結(jié)束后1h一24h內(nèi),蓄電池用Is(A)電流放電,電解液溫度保持在22℃一34℃之間。在放電時間內(nèi)電流值的變化應不大于±1%,放電過程中每隔30 min記錄一次單體蓄電池電壓;每隔1h記錄一次電解液溫度。當電壓達到1.85V時,每隔5min記錄一次,當電壓達到1.70 V時,停止放電并記錄放電時間。并按下式換算到基準溫度30℃時的實際容量:

式中:Ca——實際容量,Ah;
T——放電時間,h;
t——平均溫度,℃。
7.3.3 試驗后,蓄電池應再次完全充電。
7.4 荷電保持能力試驗
7.4.1 用于荷電保持能力試驗的蓄電池應符合5.2條規(guī)定,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4.2 將蓄電池調(diào)整好電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并擦凈蓄電池表面殘跡,在電解液平均溫度為20℃土2℃開路貯存23d,在此期間,電解液最高溫度不應超過25℃,最低溫度不應低于15℃。
7.4.3 開路貯存28d后,將電解液溫度調(diào)整到22℃一34℃之間,然后應按7.3條進行容量試驗并記錄貯存后的剩余容量。
7.5 大電流放電性能試驗
7.5.1 用于大電流放電性能試驗的蓄電池應符合5.2條規(guī)定,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5.2 將完全充電并調(diào)整好電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的蓄電池在充電結(jié)束后1h一24h內(nèi),用5I5(A)電流放電,電解液溫度保持在22℃一34℃之間,在放電時間內(nèi)電流值的變化應不大于土5%。放電過程中每隔5min記錄一次單體蓄電池電壓,當達到1.60 V時,應隨時測量,在電壓降到1.50 V時,停止放電并記錄初始溫度和放電時間。
7.5.3 當電解液初始溫度t0時應按下式換算到基準溫度30℃時的放電時間:

式中:Th——基準溫度30℃時的放電時間,min;
Tl——初始溫度為t0時的放電時間,min;
t0——初始溫度,℃。
7.5.4 試驗后,蓄電池應再次完全充電。
7.6 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
7.6.1 用于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的蓄電池應符合5.2條規(guī)定,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6.2 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應接在連續(xù)循環(huán)充放電試驗機上,用2.10I5(A)電流放電1h,立即再用0.50I5 (A)電流充電5h為一次充放電循環(huán)。在試驗期間,電解液溫度應保持在33℃一43℃之間。
7.6.3 每49次充放電循環(huán)后應按7.3條進行一次容量試驗,在進行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期間,當容量試驗低于額定容量80%時,均可再進行一次容量試驗,仍達不到80%,循環(huán)耐久能力試驗結(jié)束,這50次循環(huán)不計入循環(huán)耐久能力次數(shù)。若是達到80%,這50次循環(huán)計入循環(huán)耐久能力次數(shù),可繼續(xù)試驗。
7.7 振動試驗
7.7.1 用于振動試驗的蓄電池應符合5.2條規(guī)定。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7.2 蓄電池完全充電后應調(diào)整好電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環(huán)境溫度保持在15℃一35℃之間。用角鐵框覆蓋蓄電池上部邊緣,最低覆蓋寬度15mm,(采用封口劑的蓄電池不應覆蓋蓄電池蓋上),用四個螺栓緊固到振動臺上,旋緊扭距不應低于8N·m。
7.7.3 振動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振動方式:自由落體;
b. 振動頻率:1.17Hz±0.03Hz;
C. 振幅:10mm土1mm;
  d. 振動3h。
7.7.4 振動試驗臺臺面鐵板下,墊有厚度為10 mm土lmm硬度為邵式60度土10度的軟膠墊。
7.7.5 振動后不經(jīng)再充電按7.3條進行容量試驗。振動試驗后的蓄電池不再作其他性能試驗。
7.8 封口劑試驗
7.8.1 耐寒試驗
用末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放入低溫箱或低溫室內(nèi),并在一30℃土l℃溫度中保持6h,當溫度回升到一20℃土1℃時,從低溫室或低溫箱取出后并在1min內(nèi),用目視觀察,封口劑不應裂紋或與蓄電池槽、蓋分離。
7.8.2 耐熱試驗
用作過耐寒試驗的蓄電池,旋下液孔塞,在室溫下保持6h后,放入恒溫箱內(nèi),并將蓄電池傾斜45℃,在65℃士l℃溫度中再保持6h,然后從恒溫箱取出蓄電池,用目視觀察,封口劑不應溢流。
8 檢驗規(guī)則
8.1 凡提出交貨的產(chǎn)品,必須按出廠檢驗進行試驗。
8.2 產(chǎn)品須經(jīng)質(zhì)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附有證明產(chǎn)品質(zhì)量合格的文件。
8.3 作型式檢驗必須是經(jīng)出廠檢驗合格后的產(chǎn)品。
8.4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試制的新產(chǎn)品;
b. 產(chǎn)品結(jié)構(gòu)及工藝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時;
c. 對批量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應進行定期抽試。
8.5 檢驗分類、試驗項目、樣本單位和試驗周期見表3。
表3
序號 檢驗分類 試驗項目 樣本單位 試驗周期
1 出廠檢驗 最大外形尺寸 抽檢1% —
2 極性 全數(shù) —
3 型式檢驗 封口劑 1只 半年一次
4 容量 2只 每季一次
5 荷電保持能力 1只 每年一次
6 大電流放電性能 2只 每半年一次
7 振動 1只 每年一次
8 循環(huán)耐久能力 2只 每年一次
8.6 對批量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作型式檢驗應選取該季、該半年及該年中產(chǎn)量最大的規(guī)格。
8.7 在型式檢驗中,第一次抽取的蓄電池有一只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允許第二次加倍復試,如仍有一只還達不到標準,則該批蓄電池為不合格品。
9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9.1.1 蓄電池產(chǎn)品應有下列標志:
a. 產(chǎn)品型號或規(guī)格;
b 極性符號;
c. 制造廠名、商標。
9.1.2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 產(chǎn)品名稱、型號或規(guī)格、數(shù)量、執(zhí)行標準號;
b. 制造日期;
c. 制造廠名、廠址;
  d. 每箱的凈重、毛重及尺寸;
e. 標明“怕濕”、“小心輕放”、“向上”等文字或符號
9.2 包裝
9.2.1 蓄電池的包裝應符合防潮及防振的要求。
9.2.2 包裝箱內(nèi)隨同產(chǎn)品提供的文件及備件:
a. 裝箱單;
  b. 產(chǎn)品合格證;
c. 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
d. 蓄電池連接線。
9.3 運輸
9.3.1 產(chǎn)品在運輸過程中,不應受劇烈機械沖擊和曝曬雨淋。
9.3.2 產(chǎn)品在裝卸過程中,禁止摔擲、滾翻、重壓。
9.4 貯存
9.4.1 蓄電池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產(chǎn)品應貯存在5℃一40℃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的倉庫內(nèi)
b. 應不受陽光直射,距離熱源(暖氣等)不應小于2m;
  c. 避免與任何有毒氣體及有機溶劑接觸。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鉛酸蓄電池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沈陽蓄電池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次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鐵鎳堿性蓄電池總規(guī)范
GB 12725—91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lkaline
Nickel iron rechargeabie batteries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鐵鎳堿性蓄電池系列的一般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規(guī)范適用于鐵鎳堿性蓄電池系列中的各型蓄電池,標稱電壓為1.2V。
2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423.10 電工電子產(chǎn)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Fe:振動(正弦)試驗方法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 2829 周期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chǎn)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查)
GB 2900-11 蓄電池名詞術(shù)語
GB 7169 堿性蓄電池型號命名方法
3分類
3.1 蓄電池型號應符合GB 7159規(guī)定
3.2每一蓄電池應有下列標記:
a. 電池名稱或型號;
b. 額定容量;
c. 標稱電壓;
d. 極性;
e. 制造廠名或商標。
4技術(shù)要求
4.1 尺寸和重量
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和重量應符合詳細規(guī)范要求。
4.2 蓄電池外殼用酸洗鋼板或優(yōu)質(zhì)鋼板,或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耐堿耐老化的絕緣塑料制成,鐵外殼及蓄電池外部的所有金屬零件均應鍍鎳,極性,螺母,金屬墊圈均應涂上一薄層凡士林油,在金屬外殼上采取相應的絕緣措施。
4.3 蓄電池注液口擰緊氣塞或蓋上氣塞閥時,應能排出內(nèi)部產(chǎn)生的氣體,防止外部空氣和雜質(zhì)進行,并能保證擰緊氣塞倒置15 min或蓋上氣塞閥斜30°不流出電解液。
4.4 蓄電池蓋上應有“十”號和紅色套管(或墊片)作正極標志。
4.5 20℃放電
  蓄電池20℃的放電時間不少于表1規(guī)定。
表120℃放電性能
放電條件 最低放電時間
放電電流,A 終止電壓,V G Z D
0.2Cs 1.0 4h45 min 4h45 min 4h45 min
1 Cs 0.9 50 min 40 min
2 Cs 10 min
5 Cs 4min
4.6 機械強度
蓄電池在頻率940次/ min,振幅2.5mm下振動1h,不應有機械損傷,其放電時間應符合表1規(guī)定。
注:固定條件下使用的蓄電池不作機械強度試驗。
4.7 循環(huán)壽命
蓄電池在環(huán)境溫度20±5℃,充放電循環(huán)不少于550次,在壽命試驗期間,任一個第50次循環(huán),蓄電池放電時間不少于3h 30 min。
4.8 保存期
  蓄電池保存前應以0.2CsA恒流放電到0.1V,然后控凈電解液,擰緊氣塞,在溫度20±10℃,相對濕度45%~75%的環(huán)境中,保存4a ,其性能應符合4.5條和4.6條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2 環(huán)境條件
除另有規(guī)定外,蓄電池各項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20±5℃,相對濕度為45%~75%和在當?shù)丨h(huán)境大氣壓下進行。
5.2 量具及儀表
  應符合詳細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3 電解液
  除另有規(guī)定外,蓄電池各項試驗均應采用密度為200~240g/L氫氧化鈉電解液(其中含10±1 g/LLIOH·H2O)。
5.4 灌注電解液
  按規(guī)定的液面高度將電解液注入蓄電池中,浸泡4h(試驗期間更換電解液除外),調(diào)整液面高度。
5.5 充電
  蓄電池在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用0.2CsA恒流充電8h。
5.6尺寸、重量
  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和重量按詳細規(guī)范的量具和衡器進行。
5.7 極性標志、外觀
  目測蓄電池的極性標志和外觀。
5.8 氣塞或氣塞閥的密閉性
蓄電池按5.4條灌注電解液后,擰緊氣塞或蓋上氣塞閥,將蓄電池倒置15min或蓋上氣塞閥傾斜30°,觀察有無電解液流出。
5.9 20℃放電
  蓄電池充放電,采用恒流法,并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進行兩次預試循環(huán)和一次容量檢驗循環(huán)。
5.9.1 第一次預試循環(huán)
  蓄電池用0.25CsA恒流充電12h,用0.2CsA恒流放電5h終止電壓不低于1.0V,在5h內(nèi),若某只蓄電池電壓到1.0V時,則停止該蓄電池放電,其余仍進行到5h。
5.9.2 第二次預試循環(huán)
  蓄電池用0.25CsA恒流充電12h,用0.2CsA恒流放電到每只蓄電池終止電壓1.0V。
5.9.3 容量檢驗循環(huán)
蓄電池按5.6條充電后,用0.2CsA恒流放電以終止電壓1.0V,準確記錄每只蓄電池到達1.0V的時間,其放電時間應符合4.5條。
5.10 機械強度度
蓄電池按5.9.3條容量檢驗合格后,調(diào)整液面高度 ,按5.5條充電,蓋上氣塞閥,將蓄電池正向垂直固定在振動臺上,在4.6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振動,同時用0.2CsA恒流放電,經(jīng)振動1h,停止振動,蓄電池應無機械損傷。繼續(xù)放電到終止終止1.0V,準確記錄每只蓄電池到達1.0V的時間,其放電時間應符合4.5條的規(guī)定。
5.11 循環(huán)壽命
蓄電池按5.9條檢驗合格后,調(diào)整液面高度,進行循環(huán)壽命。
5.11.1 第1到第49次循環(huán)
蓄電池循環(huán)按表2規(guī)定進行,1到49次循環(huán)連續(xù)進行,但第49次循環(huán)終止時,蓄電池短時擱置,再進行第50次循環(huán)。
表2循環(huán)壽命試驗
循環(huán)次數(shù) 充電條件 放電條件
充電電流,A 充電時間,h 放電電流,A 放電時間
1 0.25Cs 7 0.25Cs 2h30min
2~48 0.25Cs 4 0.25Cs 2h30min
50 0.25Cs 7 0.2Cs 放電到1.0V
5.11.2 第50次循環(huán)
蓄電池按5.5條充電后,擱置2h,再以0.2CsA恒流放電到每只蓄電池終止電壓1.0V,其放電時間不少于3h 30min。
5.11.3 第1到第50次循環(huán)為一個周期,此周期要往返重復進行,但后一周期的起始時間恰與前一周期的起始時間相隔兩星期。
5.11.4 如果任一個第50次循環(huán)的放電時間少于3h 30min ,再按5.11.2條進行一次循環(huán),如連續(xù)兩次的放電時間均少于3h 30min ,循環(huán)壽命即為終止。壽命終止時,所得累計的循環(huán)次數(shù)不得少于550次。
  注:壽命循環(huán)期間,每次放電前,均需調(diào)整液面高度,每循環(huán)100次更換一次電解液,若發(fā)現(xiàn)或懷疑電解液污染,則隨時更換電解液,壽命循環(huán)在環(huán)境溫度20±5℃進行,試驗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0℃,并保持電解液密度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
5.12 保存期
  蓄電池保存4a后,按5.3條和5.4條要求,注入電解液,按表3進行充放電循環(huán)。
表3 保存期的充放電循環(huán)試驗
循環(huán)次數(shù) 充電條件 放電條件
充電電流A 充電時間h 放電電流A 放電時間h 終止電壓V
1 0.25Cs 15 0.25Cs 1.0
2~4 0.25Cs 8 0.25Cs 5
5~7 0.25Cs 8 0.25Cs 1.0
5.12.1 前6次循環(huán)充電后立即放電,第7次循環(huán)充電后停2h再放電。
5.12.2 每次放電前應調(diào)整液面高度,在2、4、7次循環(huán)后更換電解液。
5.12.3 蓄電池經(jīng)過7次循環(huán)后,立即依次按5.9條和5.10條進行。
6檢驗規(guī)則
6.1 蓄電池的檢驗分交收檢驗和例行檢驗,蓄電池由制造廠質(zhì)量檢驗部門負責檢驗。
6.2 交收檢驗的抽樣檢查按GB 2828,并規(guī)定使用一次正常抽樣方案,其檢查水平(IL)和合格質(zhì)量水平(AQL)應符合表4規(guī)定。
表4
檢驗項目 技術(shù)要求條款 試驗方法條款 檢查水平IL 合格質(zhì)量水平AQL
尺寸、重量 4.1 5.6 S-2 2.5%
極性、外觀 4.2,4.4 5.7
20℃放電 4.3 5.9
6.2.1 交收檢驗合格的產(chǎn)品,可作為合格品出廠。
6.2.2 從正常檢查到加嚴檢查、從加嚴檢查到正常檢查,從正常檢查到放寬檢查,從放寬檢查到正常檢查,嚴格執(zhí)行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的轉(zhuǎn)換規(guī)則。
6.3 例行檢驗的抽樣檢驗按GB 2829 中一次抽樣方案,其判別水平(DL)和不合格質(zhì)量水平(RQL)及判定數(shù)組應符合表5規(guī)定。
表5
組號 檢驗項目 技術(shù)要求條款 試驗方法條款 抽樣周期 判別水平 RQLAc、Rt
一 氣塞或氣塞閥密閉性 4.3 5.8 1a 1 RQL=30Ac=0Rt=1
機械強度 4.6 5.10
三 循環(huán)壽命 4.7 5.11
四 保存期 4.8 5.12
6.3.1 例行檢驗合格,則本周期生產(chǎn)的該代表組產(chǎn)品為合格品。
6.3.2 若一、二組例行檢驗不合格,則本周期生產(chǎn)的該代表組為不合格品,停止出廠,已出廠的產(chǎn)品雙方協(xié)商解決,此時制造廠應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經(jīng)試生產(chǎn)合格后,方可大批投入生產(chǎn),并從首批起,將不合格項目改為交收檢驗項目,直到連續(xù)三批合格后,方可恢復例行檢驗項目。
6.3.3 若三、四組不合格時,由制造廠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方可投入生產(chǎn),已出廠的產(chǎn)品,雙方協(xié)商解決。
6.3.4 作過交收檢驗和例行檢驗一、二組試驗的樣品可以出廠。
6.3.5 例行檢驗的樣品可用交收檢驗合格的樣品或從交收檢驗合格的批中抽樣。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蓄電池應有商標、型號、額定容量、標稱電壓、生產(chǎn)日期和極性符號標志。
7.2 蓄電池放入有防潮裝置的包裝箱中,每箱裝有裝箱單、合格證、說明書和備件(根據(jù)用戶需要)。
7.3 每個包裝箱上應有產(chǎn)品型號和名稱、出廠日期、數(shù)量、毛重、向上、怕濕等標志,應符合GB191規(guī)定。
7.4 蓄電池出廠為放電態(tài),且不帶電解液。
7.5 蓄電池應貯存在干燥、通風室內(nèi)。
7.6 嚴禁與酸性物質(zhì)同存一室內(nèi)。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yè)部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電子工業(yè)部電子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七五六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洪喜、馬泉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
技術(shù)條件
GB 13337-1—91
Stationary acidspcay-proof lead-acid batteries
Technical conditions
1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開關(guān)控制、信號系統(tǒng)、電信裝置、計算機、事故照明以及各種直流電源用蓄電池。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作其它目的和不同結(jié)構(gòu)的蓄電池,例如計算機不間斷電源的小型密封式蓄電池。
2 引用標準
GB/T 13337.2 固定型防酸式鉛酸蓄電池 容量規(guī)格及尺寸
ZB K84 003 鉛酸蓄電池用電解液
ZB K84 004 鉛酸蓄電池用水
JB 3076 鉛酸蓄電池槽
JB 3385 鉛酸蓄電池隔板
3代號
C10——10h率額定容量,數(shù)值應符合GB/T 13337.2標準A·h;
C1——1h率額定容量,數(shù)據(jù)為0.45C10,A·h;
C0.5——0.5h率額定容量,數(shù)值為0.35C10,A·h;
Ct——蓄電池實測容量,是放電電流I(A)與放電時間t(h)的乘積,A·h;
Ce——在基準溫度(25℃)條件時的蓄電池實際容量,A·h;
I10——10h率放電電流,數(shù)值為C10/10,A;
I1——1 h率放電電流,數(shù)值為4.5I10,A;
I0.5——0.5 h率放電電流,數(shù)值為7I10,A;
Uf——渦流充電時單體蓄電池的充電電壓,數(shù)值為2.15~2.25,V;
Ua——恒壓充電時單體蓄電池的充電電壓,數(shù)值為2.25~2.40,V;
R——蓄電池自放電容量損失百分數(shù)值,%。
4 技術(shù)要求
4.1 蓄電池結(jié)構(gòu)
4.1.1 蓄電池一般結(jié)構(gòu)
蓄電池由管式正極板、涂膏式負極板、隔板、蓄電池槽、蓄電池蓋、防酸栓等組成,蓄電池槽與蓄電池蓋之間應密封,使蓄電池內(nèi)產(chǎn)生的氣體不得人防酸栓以外排出。
4.1.2 蓄電池槽
4.1.2.1 蓄電池槽應符合JB 3076值標準規(guī)定。
4.1.2.2 每只單體蓄電池應有便于觀察的電解液液位標志:
a. 透明材質(zhì)的蓄電池槽,槽壁上應有最低和最高液位標志。
b. 不透明材質(zhì)的蓄電池,應配備指示計以顯示相對于最低和最高液位的電解液液面的位置。
4.1.3 隔板
隔板應符合JB 3385 標準規(guī)定。
4.1.4 電解液
4.1.4.1 電解液應符合ZB K84 003標準規(guī)定。
4.1.4.2 完全充電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為1.215±0.005G/cm3(25℃),也可由制造廠規(guī)定。
4.2 蓄電池尺寸
  蓄電池的外形尺寸應符合GB/T13337.2標準規(guī)定。
4.3 蓄電池極性
  蓄電池極性應符合制造廠產(chǎn)品圖樣。
4.4 外觀
  蓄電池外觀不得有裂紋及污跡。
4.5 氣密性
  蓄電池除防酸栓外,其它各處均要保持良好的氣密性,能承受相當4kPa的正壓或負壓。
4.6 容量
  蓄電池按5.5條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10h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環(huán)應不低于0.90C10,在第五次循環(huán)應達到C10,1h率和0.5h率容量分別在第七次及第九次循環(huán)應達到額定值。
4.7 瞬間放電
4.7.1 30~200A·h蓄電池按5.6條規(guī)定的方法放電,所持續(xù)的時間不得低于10s。
4.7.2 蓄電池瞬間放電應在第11次循環(huán)達到規(guī)定值。
4.8 自放電
  蓄電池按5.7條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靜置28d后其容量損失不得超過5%。
4.9 防酸性能
  蓄電池按5.8條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應無酸霧逸出。
4.10 安全性能
  蓄電池按5.9條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不得引起蓄電池本體爆炸。
4.11 最大放電電流
  蓄電池按5.10條規(guī)定的方法和電流連續(xù)放電,極柱不得熔斷,變形及其外觀上不得出現(xiàn)異常現(xiàn)象。
4.12 耐渦流充電能力和電解液儲存
  按5.11條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以平均單體蓄電池Uf的恒定電壓對蓄電池組進行充電,6個月后其10h率容量應不低于額定值,同時在6個月的運行試驗期間,蓄電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單體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不應超出所有參與試驗的蓄電池電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G/cm3;
b. 單體蓄電池的端電壓,不應超出所有參與試驗的蓄電池電壓平均值的+0.1 –0.05V的范圍;
c. 電解液損耗不得超過最高液位與最低液位之間的電解液儲量的50%。
4.13 壽命
4.13.1充放循環(huán)壽命
  按5.12.1條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的充放循環(huán)壽命應不低于1000次。
4.13.2恒流過充電壽命
  按5.12.2條規(guī)定的方法試驗,蓄電池的恒電流過充電壽命,應不低于360d。
4.13.3使用壽命
  按制造廠使用維護說明書規(guī)定使用,蓄電池在浮充狀態(tài)下正常運行,其使用壽命不得低于10年。
4.14 封口劑性能
  采用封口劑的蓄電池,在溫度為—30~65℃之間,封口劑不應有裂紋與溢流,不應與槽及蓋脫離。
4.15 貯存期
  新制造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按7.4條規(guī)定的方法貯存二年,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
5 試驗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電氣測量
5.1.1.1儀表量程
所有儀表的量程應隨被測電流和電流的量值確定,即讀數(shù)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的范圍內(nèi)。
5.1.1.2 電壓測量
測量電壓用的儀表應具有不低于1.0級精度的電壓表,電壓表內(nèi)阻至少應是1 kΩ/V。
5.1.1.3 電流測量
測量電流用的儀表應具有不低于1.0級精度的電流表。
5.1.1.4 上述電壓、電流的測量也可以采用具有同等精度的其它測量儀器。
5.1.2 電解液密度測量
測量電解液密度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每個分度值不應大于0.005g/cm3,密度計的標定精度不低于0.005G/cm3。
5.1.3 測試測量
測量溫度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shù)牧砍,其每個分度值不應大于1℃,溫度計的標定精度不應低于0.5℃。
5.1.4 時間測量
  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應按時、分、秒分度,至少應具有±1s/h的精度。
5.1.5 尺寸測量
  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的量具應具有1mm以上的精度。
5.2 蓄電池試驗前的預處理
5.2.1 試驗應在蓄電池生產(chǎn)后三個月內(nèi)進行,試驗前所有蓄電池必須經(jīng)完全充電,干式荷電或濕荷電蓄電池要經(jīng)激活。
5.2.2 蓄電池初充電應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電解液密度及充電方法進行。
5.2.3 其它各次充電則按下述方法進行恒流充電或恒壓充電。
5.2.3.1 恒流充電是在室溫條件下以I10電流值進行充電,待所有參試蓄電池端電壓達到2.4V時,將充電電流改為0.5I10電流值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xù)4h內(nèi)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無明顯變化(同時應考慮溫度的影響),就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5.2.3.2 恒壓騍是在室溫條件下以平均單體蓄電池U0±0.01V的電壓值進行充電,最大充電電流不得超過2I10(在充電初期,當充電電流超過2I10時,允許適當降低充電電壓),在充電末期連續(xù)4h內(nèi)蓄電池電流和電解液密度無明顯變化(同時應考慮溫度影響),就認為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5.2.4 蓄電池在進行耐渦流充電能力試驗時,當單體蓄電池出現(xiàn)故障,需進行均衡充電。
5.2.4.1 均衡充電應在蓄電池按5.2.3條充電后進行。
5.2.4.2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停止充電1h,然后以0.5I10電流充電2h,如此反復進行三次后,當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連續(xù)2h再無明顯變化時,就認為蓄電池已均衡充電。
5.2.4.3 均衡充電也可按制造廠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
5.2.5 在充電末期應隨時調(diào)整電解液密度和液位,使之在充電結(jié)束時達到到規(guī)定值。
5.2.6 在充電期間,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過熱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5.2.7 蓄電池充入的電量可由制造廠規(guī)定。
5.3 外觀、極性及尺寸檢查
5.3.1 用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
5.3.2 用目視或反極儀檢查蓄電池極性。
5.3.3 用精度為1mm的直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的精度的量具測量蓄電池的外形尺寸。
5.4 氣密性試驗
  將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旋緊液孔塞,向裝防酸栓的孔內(nèi)充氣或抽氣,當蓄電池內(nèi)外氣壓差至4kPa時,壓力計指針應穩(wěn)定3~5s。
5.5 容量試驗
5.5.1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并靜置1~24h,待電解液溫度在15~35℃范圍時,開始放電(在第1、5、7、9次容量試驗放電開始時,電解液溫度應保持在25±2℃)。放電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15~35℃之間。
5.5.2 放電開始時應同時測記電解液密度和溫度、放電電流以及放電開始前后的單體蓄電池端電壓。
5.5.3 在放電過程中,放電電流的波動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1%,此間若需人工調(diào)整放電電流時,放電電流的波動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5%,調(diào)整時間不得超過20s。
5.5.4放電期間要測記單體蓄電池端電壓及電解液密度和溫度,測記間隔10h率容量試驗為1h;1h和0.5h率容量試驗分別為10min和5min。在放電末期要隨時測記,以便確定蓄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的準確時間。
5.5.5 蓄電池容量試驗終止電壓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放電制 單體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V
10h率容量試驗 1.80
1h率容量試驗 1.75
0.5h率容量試驗 1.65
5.5.6 當放電開始時,蓄電池電解液溫度不是基準溫度25℃,則將實測容量Ct按公式(1)換算成25℃基準溫度時的實際容量Cc:

式中:
t——放電開始時電解液溫度,℃;
K——溫度系數(shù),10h率容量試驗時,K=0.006/℃;1h率和0.5h率容量試驗時,K=0.01/℃。
5.6 瞬間放電試驗
  完全容量試驗的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待電解液溫度為25±2℃時,以12.50 I10電流放電到終止電壓1.70V時停止,測記放電前后蓄電池端電壓與放電持續(xù)時間。
5.7 自放電試驗
5.7.1 蓄電池經(jīng)5.5條容量試驗,其10h率容量達到額定值,方可進行本試驗。
5.7.2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待電解液溫度為25±2℃時按5.5條進行10h率容量試驗,得到靜置前容量Ce。
5.7.3 蓄電池再次完全充電后,旋緊液孔塞,在25±5℃的環(huán)境中靜置28d,在此期間,電解液平均溫度應保持在25±2℃范圍,并保持蓄電池表面的潔凈。
5.7.4 蓄電池靜置28d后,不經(jīng)補充電立即按5.7.2條進行10h率容量試驗,得到蓄電池靜置后容量C’’e。
5.7.5 按公式(2)計算出蓄電池自放電試驗后的容量損失百分數(shù)值,R。

5.8 防酸試驗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旋緊液孔塞和防酸栓,繼續(xù)以I10電流進行過充電,待電解液內(nèi)強烈析出氣體時,用經(jīng)蓄電池用水潤濕的石蕊試紙(或pH試紙)懸于離防酯栓頂部及周圍5mm處,歷時2h,以試紙無酸性反應為合格。
5.9 安全試驗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旋緊液孔塞和防酸栓,繼續(xù)以0.5I10電流進行過充電,待電解液內(nèi)產(chǎn)生氣體并穩(wěn)定時,用24V直流電源,使繞在防酸栓外側(cè)的1A保險絲熔斷產(chǎn)生火花,重復試驗兩次,以蓄電池本體不爆炸為合格。
5.10 最大放電電流試驗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按表2規(guī)定的電流與時間,任選其一,連續(xù)放電,然后目測檢查極柱及外觀。
表2
放電時間 1min 5s
放電電流,A 15I20 30I20
5.11 耐涓流充電能力和電解液儲存試驗
5.11.1 參與本試驗的單體蓄電池不得少于6 只,均按5.5條經(jīng)容量試驗并達到額定值,聯(lián)接蓄電池組。
5.11.2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同時按制造廠規(guī)定調(diào)整電解液密度,并將電解液液位達到最高容許液位,旋緊孔塞和防酸栓,在全部試驗期間,電解液的平均溫度應保持在25+2 0℃的范圍內(nèi),最高不得超過30℃,最低不得低于15℃,并保持蓄電池表面潔凈。
5.11.3 試驗以平均單體蓄電池Uf±0.01V的恒電壓進行充電,試驗開始時應測記單體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在試驗期間每天應測記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
5.11.4 試驗經(jīng)3個月和6個月后,測記單體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應符合4.12條規(guī)定,若某單體蓄電池不符合4.12條規(guī)定,則判定該單體蓄電池出現(xiàn)故障。
5.11.5 對出現(xiàn)故障的單體蓄電池按5.2.4條規(guī)定的進行均衡充電(也可按制造廠說明書進行)。當經(jīng)均衡充電后,蓄電池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恢復到4.12條規(guī)定的范圍,則判定該蓄電池已消除故障,并按5.11.3條進行下一個為期3個月的試驗,當3個月后,該蓄電池的端電壓和電解液密度仍不符合4.12條規(guī)定時,則判定蓄電池為不合格。
5.11.6 本試驗要持續(xù)6個月,當某只單體蓄電池需按5.11.5條進行均衡充電時,試驗要延長至9個月。
5.11.7 蓄電池經(jīng)本試驗6個月后,電解液損失不處超過4.12條規(guī)定,按5.11.5條進行均衡充電的蓄電池的電解液打電報值不做判定的依據(jù)。
5.11.8 蓄電池經(jīng)本試驗6個月后,立即以I20電流按5.5條規(guī)定進行10h率容量試驗,并須達到額定值。
5.12 壽命試驗
5.12.1 充放循環(huán)壽命
5.12.1.1進行本試驗的蓄電池須按5.5條進行過容量試驗,并且容量達到額定值。
5.12.1.2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聯(lián)接到一個連續(xù)循環(huán)試驗裝置上,以2.5I10電流放電3h,電流波動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1%,然后立即以單體蓄電池U0±0.01V的恒電壓連續(xù)充電21 (充電時最大充電電流不得大于2I10),為一個充放循環(huán)。
5.12.1.3 蓄電池經(jīng)50次充放循環(huán)后,按5.5條規(guī)定進行一次10 h率容量試驗,然后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并再次進行充放循環(huán)試驗。
5.12.1.4 按5.12.1.2和5.12.1.3 條的方法重復進行試驗,當蓄電池容量小于 0.8C10,并經(jīng)再次驗證后不再增加時,試驗結(jié)束。
5.12.1.5 在全部試驗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15~35℃范圍內(nèi),同時要保持蓄電池的電解液的正常液位。
5.12.2 恒流過充電壽命試驗
5.12.2.1 進行本試驗的蓄電池須按5.6條進行過容量試驗,并且容量達到額定值。
5.12.2.2 蓄電池經(jīng)完全充電后,以0.2I10電流進行連續(xù)過充電,電流波動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的±1%。
5.12.2.3 蓄電池經(jīng)過充電30d 后,進行一次10h率容量試驗,試驗后再完全充電。
5.12.2.4 按5.12.2.2條5.12.2.3條方法重復進行試驗,當蓄電池容量低于0.8C10時,并經(jīng)再次驗證不再增加時,試驗結(jié)束。
5.12.2.5 在試驗過程中,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保持在15~35℃范圍內(nèi),同時要保持蓄電池的電解液正常液位。
5.13 封口劑性能試驗
5.13.1 耐寒試驗
  將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放入—30±1℃的低溫室內(nèi),在此溫度下保持6h,然后待低溫室溫度回升到—20℃時,將蓄電池取出,在1min內(nèi)目視檢查封口是否有裂紋及與槽、蓋之間分離現(xiàn)象。
5.13.2 耐熱試驗
  將做過耐寒試驗的蓄電池,旋下液孔塞,在室溫下放置6h,后放入恒溫箱,并使之傾斜成45度,在65±1℃的溫度下保持6h,然后從恒溫箱內(nèi)取出,目視檢查封口劑是否溢流。
5.14 貯存期試驗
  將新制造未注電解液的蓄電池防酸栓處密封,按7.4條規(guī)定的條件,置于室內(nèi),連續(xù)貯存二年,其性能應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
5.15 試驗程序
  蓄電池試驗程序見表3,按本試驗程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xù)進行。
表3
試驗順序 試驗名稱
1~6 10h率容量試驗
7 1h率容量試驗
8 10h率容量試驗
9 0.5h率容量試驗
10 10h率容量試驗
11 瞬間放電試驗(30~500A·h蓄電池)或10h率容量試驗
12 自放電試驗
13 防酸試驗
14 安全試驗
15 最大放電電流試驗
16 壽命試驗或耐涓流充電能力和電解液儲存試驗,然后目測檢查極柱及外觀。

 

作者:中國電力通信網(wǎng) 合作媒體:中國電力通信網(wǎng) 編輯:顧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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